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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满期给付 |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,将在该满 期日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,合同终止: ① 107.5%的基本保险金额;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; ③ 满期终了红利。 | |
身故给付 | 若身故,则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,合同终止: ① 107.5%的基本保险金额;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; ③ 理赔终了红利。 | |
意外身故给付 | 若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,则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,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,另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;若投 保时年满十八周岁,则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,并自 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,除按前项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,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,本合同终止。 | |
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给付 | 若合同约定情形导致身故,则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,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: |
基本信息
销售渠道
银行渠道
被保险人年龄范围
7天-65周岁
保险期间
5年
可选缴费方式
一次交清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1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)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(含二年)自杀,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(2)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、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1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) 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8)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、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;
9)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[17]影响;
10)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;
11) 被保险人猝死、或因遗传性疾病[18]或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[19]导致的伤害;
12)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、中暑、疾病、整容、妊娠[20]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腹产)、药物过敏、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;
13)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14)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,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。;
15)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速降、滑雪、攀岩、登山运动、探险、武术、摔跤、特技、赛马、赛车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(商业航班除外);
16)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。
发生上述第(1)款第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您已交足二年以上(含二年)保险费的,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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